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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
。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當時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只有一個離婚證人 來而已,該到場離婚證人除了問伊等有沒有離婚的意思以外 ,還有問伊等小孩、財產有沒有問題,該到現場離婚證人看 著伊等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温文福 温文和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温永煌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㈡聲請人雖另將未成年子女黃育廷列為受保護對象,並聲請禁 止相對人對其與未成年子女 ○○○ 為跟蹤之行為,然其經本 院合法通知未到庭說明相對人有何跟蹤渠等之事實或危險, 而其於警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1項所示。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有借貸契約,有無理由? ㈡如有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20,000元及自108年5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1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第1項所示(被上訴人 敗訴部分未據上訴而告確定)。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有無於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在系爭早餐店持棍棒 揮打被上訴人,造成被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害?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張素專 張素英 朱瑞期 游鎧燿 胡玉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判決附圖甲編號E備註:「(空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錦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錦禹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錦禹間
所示。 三、被告之抗辯: ㈠林慶派辯稱:陳永富於76年間與訴外人即其子陳科甫共同經 營富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譽公司)。該公司為興建 多筆建案,亟需大量資金周轉,伊遂陸續借貸多筆款項與陳 永富,並均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政華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顧蓓昇 債 務 人 彭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鈞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宥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拾元,及本金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