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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曹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州勝崴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瓊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1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
所示之提存物,並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 地院)112年度存字第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字第20號 原 告 王歆菱 被 告 新北市○○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7號 原 告 洪睿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逕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
議 人 陳柏舟 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宜安○○○0○ ○○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葉靜芳(法官)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
議 人 陳柏舟 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宜安○○○0○ ○○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葉靜芳(法官)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簡嘉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豐壽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月2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返還代墊 扶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