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3號 原 告 游佳慧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宇承 被 告 曹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0號 原 告 高澄湘 訴訟代理人 蕭宇娟 被 告 張躍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 第206號),原告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5號 原 告 葉恬忻 訴訟代理人 呂侑軒 被 告 林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歷史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儷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楊東錡即黃東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李明建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9號 原 告 温秀鳳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94號 原 告 朱浚丞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97號 原 告 李鴻欽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鄭戴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2節相關規
所示之金 額。 三、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郭吳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孝明間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 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叡(原名陳柏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興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 原 告 謝林綉綢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一、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下列事項需補正,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追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