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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張玉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劉金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孫宸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孫倫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葉惠玲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沐宸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培清 被 告 邵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可參與分配犯罪所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吳順宗即信慧藥房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葉慧鈴 原告向被告沈宜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7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曾意詅 訴訟代理人 洪 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仕偉 被 告 溫淙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淙印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核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郭藍儀 訴訟代理人 陳阿濼喇哈夷穆伊沃司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清標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顧偉永 被 告 顏銘傳 訴訟代理人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