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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520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乃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之特別規定,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有罪 判決書於事實欄內,已經認定為被告有罪事實之毒品,即足 當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被告上揭所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 以後所犯,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 應減刑規定不符,自不應予減輕其刑。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並與其餘不應減刑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伍、沒收部分 一、於96年4 月12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彰化縣竹塘鄉○○村○ ○○路公墓旁,所查扣之海洛因10包(合計淨重4.54公克) 及甲基安非他命3
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本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 之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爰將其宣告刑減輕2分之1,且依同條例第9條及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所示之刑。又被告上揭所為 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核與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應減刑規定不符,自不應予 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同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
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非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尚 無從依上開條例減刑,附此敘明。又扣案之夾鏈袋所沾殘之 粉末為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第一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後,不 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尚無從依 上開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11118號、96年度偵字第598號、96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鬥雞19隻、馬錶2個及帳單4張 ,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賭博所用之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宣告沒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