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 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犯 行,犯罪時間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該條例第 二
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信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所示之刑。惟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所定之減刑要件,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故減為有 期徒刑6月,並依該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併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75號 、第3046號),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33公克) ,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
所示之刑,並依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惟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 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上開犯罪時 間,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刑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超級大
。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再者,本件被告三人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同年 月十六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等人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 年四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 ,應依同條例第7 條
所 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因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 條件,應依同條例第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