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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497號 原 告 蘇柏倫 被 告 李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518號 原 告 王瑞良 住屏東縣○○市○○○巷0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蕭旬閔 訴訟代理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4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祐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昱軒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書狀略以:對原告主張之訴 無欲表示意見之處。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子鍾 被 告 賴匯寬 張
第二項、第三項既係屬就勞工 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 定書、增補契約、授信額度動用暨授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陳筱穎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被 告 孔得武 潘雅惠 上2 人共同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林虹君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陳昕怡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第一項所示。 ㈢、除上述㈡過失傷害外,原告另主張其於111年9月7日、111年9 月10日、111年9月20日在博愛街住所遭到被告2人傷害,則 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於111年9月20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刑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