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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肆、沒收 一、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 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林緯作」印章壹顆及如附表「偽造之署 押及印文」欄所示「林緯作」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且被告終知坦承犯行 ,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竊得之新臺幣27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詐得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罪, 又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予賠償完畢,尚有悔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警懲。 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武士刀1支,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 械,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經查,被告將竊得自行車變賣後共獲有新臺幣6,000元,迄 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 ,復有被告旋轉拍賣網頁截圖在卷可憑,故該等款項屬被告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 ,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所犯侮辱公 務員罪、傷害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就其所犯該2罪量處拘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