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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賴普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櫟云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瑞美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陳順豐 被上 訴 人 徐惠伶即聖公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彭瑋婷 邱孟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宜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即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汪青發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汪王玉梅 汪昇憲(即汪輝濱之承受訴訟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世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紋華 相 對 人 張美麗(即吳東和繼承人) 吳芳諭(即吳東和繼承人) 吳豐羽(即吳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簡雅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游淑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08號 聲 請 人 莊銀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蔣政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杜沛斯(原名:杜幸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