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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殷啓榕 洪蘭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沈苑香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永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蔡香蘭 被 告 王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39號 第740號 原 告 盧潘玉霞 盧舒菁 盧道全 盧舒美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39號 第740號 原 告 盧潘玉霞 盧舒菁 盧道全 盧舒美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112年2月8日查核原告加盟店之貨品銷售 紀錄時,已發現系爭第一次違約情形存在,並於112年2月20 日以通訊軟體傳送勸導單之電子檔案予原告收受,並於同年 月21日寄發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勻味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張世棱 張世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林永樂負 擔20分之5,其餘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負擔6分之1。」; 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 (含上訴、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林永樂、黃林牡丹 、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陳瑞金 陳燕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