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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羅禹捷 法定代理人 羅凱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蘇 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 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蘇玉宗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項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 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
第1、2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另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就相對人是否有接受處遇計畫為鑑 定,彰化縣政府於113年2月6日以府社保護字第1130047143 號函檢附相對人之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回復
第1、2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四、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就相對人是否有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 為鑑定,相對人未依通知接受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 依「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2、3項 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甲○○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應會同關係人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許貴地 被 上訴人 林政霖 施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28日本院第二審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黃睿桐 被 告 黃春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炳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 被 告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 被 告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寶秀 許寶彤 楊誠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貿國際花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債 務 人 賴金桃即張金安之繼承人 張晉杰即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遵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蔡欣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朱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參佰捌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零柒佰參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