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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所犯公然侮辱罪,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所示之刑。又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 並於同月十六日施行,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犯罪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以減刑 ,被告宇○○之犯罪時間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5274號),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又被告為本案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應依法減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 本案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法減其刑期 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本 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法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於96年2 月20日扣案之白色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 白色粉末1 包,淨重0.14公克,屬第1 級毒品海洛因,業據 本院認定如前,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與否,爰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465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附繕本)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 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