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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406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所示。至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 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