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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簡字第61號 原 告 籃子榆 被 告 盧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也同意按照 該方案進行分割等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蘇偉譽 被 告 劉旭明 上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第1、2 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沈弘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威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蔡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 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65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偉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鄧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喻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宗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