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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施仁道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原 告 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原 告 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恭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林明亮 林羿君(即林明義之承受訴訟人) 林琮翰(即林明義之承受訴訟人) 彩棠
第一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壹仟 捌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玖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第1項所示;(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533-535頁,本院卷2第24頁 ): (一)原告自105年2月5日起至111年6月17日止,登記為系爭房屋
第2項所示。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諭知再審原告應將系爭房 屋再審被告及其他共有人所有之外牆面之損壞部分,依系爭 鑑定報告內項次鑑定分析與結果中之項次⒊⒋所示修繕方法 予以修繕回復原狀,亦即為翻修牆面8平方公尺面積非屬損 害之部分,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