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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聲 明 人 許清鈺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許謝金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明 人 葉啓榮 聲 明 人 葉有仁 聲 明 人 葉有福 聲 明 人 葉有正 聲 明 人 葉綉眞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號 聲 明 人 陳尚宥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吳宗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6號 聲 明 人 竇玲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釧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1號 聲 明 人 陳永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明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巷00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5條、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葉鳳蘭 被 告 陳美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郭森水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郭連盛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郭順響 沈許阿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 據及範圍)之記載,本件原告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略以「我有 工作但因被告無法准予分期…被告應予以分期貸,額度6萬元 才是。」等語,並未記載該當原告請求依據法規要件事實之 具體生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韻淳 一、上列原告及被告柯佩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