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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四二 號),本院判
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四八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四十 八號),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規定裁處,於法 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則以:異議人早於八十七年間將其所有之IE-6577號自 小客車流當,該車也因沒有作車檢而被註銷,且舉發違規單上之行為人是「蔡景 輝」,故應罰駕駛人才合理,爰
規定裁處,於 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停放車 輛後不久就有警員到場,令處分人將車輛駛離,並表示如此絕不會開單告發,受 處分人隨即將車輛駛離,不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本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0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右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 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稽,本次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 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 稽,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