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慧齡發支付 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恩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胡小娟 訴訟代理人 梁又鴻 視同上訴人 胡小琴 被上訴人 胡一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泰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紀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上 訴 人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被 上訴人 蘇延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孟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傅詩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周志一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
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 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 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訴訟 費用負擔,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周奕奕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保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奇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嘉樂
第1至3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原告白宜珊、林冠豪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員工薪資單、原告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 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 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