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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5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泳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7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SURYA RAMADHAN H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廷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82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15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並為公告,並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另依本條例第47、48條規定公告法定事項 並通知相關機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並為公告,並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另依本條例第47、48條規定公告法定事項 並通知相關機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並為公告,並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另依本條例第47、48條規定公告法定事項 並通知相關機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並為公告,並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另依本條例第47、48條規定公告法定事項 並通知相關機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奕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第6項前段所示之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如主文第6項後段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得 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諭知原告應同時履行上開義務。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逐一論列 。又被告陳明其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然原告並未聲 請假執行,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材料訂購契約書、 許保盛名片、請款明細、112年4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璨麟 張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敏碩即李松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張明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張錫妹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訴訟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顏○軒 (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顏○宏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