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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子帆 相 對 人 鈺承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呂季超 相 對 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江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勇成 相 對 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智明 相 對 人 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澤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佩玲 相 對 人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洪媛庭 廖若倫 相 對 人 廖麗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擔保提存事件就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事 件,抗告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 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 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 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雄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銘峰發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許碩穎 被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