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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沈慶京 上列原告沈慶京因與被告林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貳億貳 仟玖佰玖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段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何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許壽顯 被 告 楊斐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8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江麗君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官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明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