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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㈡陳述略以: ⒈被告分別於①民國110 年7 月25日、②同年10月7 日、③111 年4 月7 日、④同年6 月6 日將其在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區 向訴外人台塑公司所承攬之①PC廠押出機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所示 ㈡陳述: ⒈伊所有座落雲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各宗土地 中應有部分40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前為訴外人林清 江設定有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1月25日至86年11月
所示。 ㈡陳述: ⒈緣訴外人黃玉英前將其所有座落雲林縣○○市○○○段○○○○段00 0 ○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62 建號建 物(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其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憲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鳳煌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萬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廖銘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健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椁琳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 三、被告則以:否認收到任何合會金,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 票之已逾時效無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原告張秀玉前自任會首,召集每會2萬元、共67會、自106年 2月
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徐愫蘭、徐樺珍、曾忠平、曾慈惠、曾美惠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徐莉 雯、徐國源、徐國峰、曾美芳則以:對於分割為分別共有無 意見等語置辯。 四
所示之利息,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又本件訴訟 費用確定為19,216元,爰依兩造勝敗比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知穎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郭瑨銨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複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郭守泉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