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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陳司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干弘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3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陳榮焙 被 告 林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林致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鄭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曾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王凱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陳柏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蔡鐿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凡 林怡君 李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陳柔汶 被 告 黃啟明
所示本金及利息未清償,嗣吳宗吉死亡,被告經 選任為其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明細、利息餘額查詢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104年1月23日公告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文鋒 被 告 徐千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950號 原 告 胡道名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莊爵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桂花 訴訟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清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曹榮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