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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
所示,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至被告騙得該車後,持之典當二次,為其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論 諭,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五四號 自 訴 人 雙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六七號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正光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六八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新吉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業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