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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原 告 羅雲珍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95號 原 告 倪幗芳 被 告 李東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倪幗芳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所示。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刑事判 決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號 原 告 邵宇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均、黃烘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吳雪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哲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另按本條例第33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 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此乃債權 人申報債權應遵循之期間,屬於強行規定事項。雖本條例第 47條第5項另規定,債權人清冊已記載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尤月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琨隆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