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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武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0815號),本院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並酌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被告就本件所犯各罪皆 與毒品相關,衡量其所犯各罪之罪名相同、犯罪情節、時間 差距、所生危害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如 附表編號7所示之現金則屬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 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併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藍芽耳機1副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 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竊得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遙控汽車1台 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遙控汽車1台為其犯罪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竊得之物業經 告訴人取回,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童裝1件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 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詐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鑰匙1把 ,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因已尋獲並扣案而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詳警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元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現金50 0元為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