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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經此刑之宣告後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子○○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子○○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所示之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O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所示之拘役刑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而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施行,其修正條文為:「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為最重本刑三年 以下之罪,依其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扣案安非他命一百零二包(驗後淨重 肆拾點零貳公克)係在被告身上及其住處查獲之毒品,已如前述,另於證人庚○ ○身上扣得之安非他命三包(驗後淨重一點二八公克)係被告為便利販賣他人而 寄藏於庚○○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稽,因短於思慮,一時貪念,致觸犯本案犯行 ,犯後尚知悔悟,且其平時以駕駛計程車營生,有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 證可參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又公訴人雖對本件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四年,惟本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於本 院審理中已賠償被害人部分金額等一切情狀,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 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
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二人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 生效,舊法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 卷可憑,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