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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陳效儀 相 對 人 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黃雅玲 被 告 林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8號 原 告 廖子瑩 被 告 田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 對 人 弼統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 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陳文貴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供電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程詩婷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原 告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 告 陳錦松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陳慧玲 被 告 林詩芳 訴訟代理人 曹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2號 原 告 廖翊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江能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所有權人暨 權利範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所示之金額,並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