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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丙○○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債 務 人 陳冠煌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 債 務 人 劉家亨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尚澄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昆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第4項所定之擔保金,得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