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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53號 原 告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
所示期限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如主文 所示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裕彰 被 上訴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進定、賴秀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83號 債 權 人 鍾埔仁 千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吉 債 務 人 宜松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777號 聲 請 人 謝岷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曾慶彬 曾慶宏 曾秀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 聲 請 人 葉汝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70號 聲 請 人 成念祖 成小蘋 林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