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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 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於扣案之偽造「NAGA 0TAKSHI」名義之日本護照壹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出境登記表 上「NAGA0TAKASHI」名義之署押壹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丙○○部分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點三六0三公克,驗餘淨重三.三一0六公克)、 安非他命二小瓶(共淨重三公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憑,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罪後已深表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 ,當益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所示之刑。另公訴意旨以被告有 多次竊盜前科,繼之犯本件之連續竊盜罪,顯具有犯罪之習慣,爰請依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於犯後並已與告訴人甲○○和解,分期償還侵占之款項,有匯款回條及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參,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黏貼於「甲○○」之國民身分證上之被告乙 ○○之照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亦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將乙○○圍築之水泥柱塑膠籬笆予以拆 毀等語。然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確實有一次將我所有的石柱 籬笆持刀毀損。另一次是我太太要去
所示之刑。另按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刑之 規定,被告行為後,已據立法院修正在案,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 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上開條文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扣案被告所有海洛因一小包(毛重約零點四公 克),係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供被告犯殺人未遂罪所用之菜刀,並非被告 所有,因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 年,以勵自新。扣案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