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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彥心即王暐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阮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原 告 蔡佳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德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8號 原 告 顏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全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 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59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一、原告因請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蕭詠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博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380元,應徵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吳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向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 0元(原告起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永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通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 分所有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 被 上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朱漢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所示 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 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 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第一項「上訴人陳 義昌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如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1年7月6 日大安土字第038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111年7月6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觀諸本院卷附之委任狀,即可查知(本院卷二第47頁),自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