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1.被告林富麟高中肄業,目前在家中便當店工作,未支薪 ,生活開銷仰賴家中供給,尚有若干數額之私人債務, 已婚,無子女。 2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對方有給我10萬元之款項,是分4次 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8頁),堪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 10萬元,此部分尚
所示之 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
。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何天煌 被 告 林富麟 黃文成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何天煌 被 告 蔡旭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謝燦霖 被 告 林永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王建朋 被 告 林富麟 蔡旭田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王建朋 被 告 鄭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王基陵 被 告 林永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 後尚知坦承犯行,良有悔意,思慮雖有欠周,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關於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係持扣案木棍1支、折疊彎鋸2把為本案恐嚇公眾
所示 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