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林旆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余麗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李世良 關 係 人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端 上列關係人前曾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 3420號),聲請人即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林永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佳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蓋永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蓋如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池韻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池永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晨菲 相 對 人 李沐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鵬程 相 對 人 璽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弘 上列聲請人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吳忠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 一、按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