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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慶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乃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 日所為判決,
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要旨參照)。 二、查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原告主張部分倒數第四、二 行部分漏未記載數字符號㈠、㈡,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 本院認定總計欄所示金額
第一至二項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至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隆 黃明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金鴻 歐淑卿 非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許雅玲 非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許光宇(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
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8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第2項所示。原審 就上訴人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
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曾育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0號 原 告 蔡尚宏 被 告 張天恩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 審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