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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吳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所載期日前逕向該所繳費,逾期本院得不予鑑價或審酌 。 ㈡、前項原告如未繳費,應自行提出兩造認可之找補金額表,並 詳列計算式,否則本院得不予採納原告所提方案。 ㈢、請依本院歷次函文確實補正。 ㈣、如共有人已死亡,應具
第1項所示。⑵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 六、被告方面: ㈠被告曹鼻陳述:希望分在原來使用位置,主張依附圖乙方案 分割,由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補償等語。 ㈡被告黃鵬州、曹俊堅、曹昌發、曹浩榮、曹偉修、張麗萍陳
。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原 告 甲○○○(0000 000 00 0000)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被 告 乙○○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 人聲請其餘內容之保護令,考量聲請人就此部分核發之必要 性並未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且相對人未對聲請人子女丁○○有 何家暴等危害安全之行為,亦不曾去過聲請人位於彰化縣○○ 市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甲○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應會同關係人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開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