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8時28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桃園市平鎮 區營德路與建明路口(下稱肇事路口)處,肇事車輛屬支線道 車暨轉彎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複代理人 葉弘基 被 告 孫同君 上列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 am(下稱IG)以帳號「_1.1_7.3」刊登「我要收一隻手機」 之貼文,詎被告乙○○及訴外人王思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嚴家均 被 告 蕭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89號裁定移
,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27號 原 告 羅祐宗 被 告 梁志平 郭景瀚(原名郭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 葉思玲 被 告 周庭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 原 告 吳戴美珠 被 告 蔡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謝欣宜、謝祥瑋、謝筱琪則以:凱昱公司之股權為謝禎 歡所有,原告應舉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二)被告莊興妹:凱昱公司是曾照凱與原告開的等語。 三、本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 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674條第2項規定:「
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以 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 彭瓊華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彭瓊華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因被告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張進發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良謙律師 被 告 王詠翔 訴訟代理人 魏志軒 被 告 志瑋交通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23號 原 告 林亞穎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蔡亞莀 蔡苡莀 陳怡芳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光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彭烈靖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喬培祥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廷熾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志民、劉志勤間請求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