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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 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是原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修車費用過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臺東企銀 於96年8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放款帳卡資料、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原告依 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205號 原 告 盧定泰 訴訟代理人 王靖意 被 告 陳冠翔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此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郵政儲金 利率表、撥款資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民法第 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陶念湘 被 告 張文榮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582號 原 告 賴清芳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李杏如 被 告 林秋桐
第8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2項。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62號 原 告 王金寶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王淑美 被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1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4號 原 告 賴秋蓉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黃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
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於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請於上開期限內按 他造人數向本院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林則均 被 上訴人 陳信中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鴻城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陳銘祥 上 訴 人 徐秀英(即好美家具生活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政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