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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媒體交換自 動轉帳(ACH)扣繳授權書、放款利率表、催告繳款之郵局
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3紙、 限額350萬元連帶保證書1紙、限額600萬元連帶保證書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 日所為112年度輔宣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依家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新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訴訟代理人 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義益 被 上 訴人 凌大賢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曾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涵律師 被 告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楊太郎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葉耀升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鈺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安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峻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1項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 27條之規定,依職權諭知相對人得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聲 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蔡泓叡 債 務 人 賴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劉宥宏即劉旭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添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威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賴震汯即賴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何水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