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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03號 原 告 黃章銘 訴訟代理人 黃清泉 被 告 陳祖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
第4項但 書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並依同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891號 原 告 呂李鍵 被 告 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263號 原 告 黃詠蓮 訴訟代理人 江志文 被 告 彭詳祐 吳炫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39號 原 告 曾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65號 原 告 李琦芳 被 告 王晉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80號 原 告 倪江量 被 告 李國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3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 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附 此敘明。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沈佩儀 被 告 翁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孫維溫 債 務 人 合發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駿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244,103元,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劉純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670元,及自支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