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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啟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博鈞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李培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李琦芳 被 告 林昀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楊鎮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發還擔保金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楊忠泰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宇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湘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劉舒容律師 被 告 陳蕙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34號 上 訴 人 鄭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則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蔣佳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 原 告 王偉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 原告與被告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間遷讓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