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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張遠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王麗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文全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賴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 丙○○ 聲 請 人即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第2項所 示。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大賢即張鈴賢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雙家 法定代理人 許芷妍 住○○市○○區○○路○段000○0號0 樓之0 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如眞 住○○市○○區○○巷000弄0號2樓之5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建興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