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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 住金門縣○○鎮○○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王翊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則欣 MIKA ANTERO KULMALA即王名凱 原告共同 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黃尚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許念瑜 律師 林正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翠婉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為伊自臉書社團以5萬元向網友收購取 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郭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兆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38號 被 告 張沛緹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素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12月2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張閔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再審被告 賴治民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桂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300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靖婷 被 告 邱重豪 住○○市○○區○○○○街000號二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原 告 杜欣樺 被 告 陳朝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淑惠律師即葉丁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 8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