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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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陳清山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柳徵 被 告 潘俞蓁(即潘銘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一項所示。又本院雖未依聲請人原提 方案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惟本件既 屬家事非訟事件,本院即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亦無駁 回其聲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81號 原 告 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吳致賢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極豐(即黃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美(即黃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珍(即黃富榮之承
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 第35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 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66號 原 告 呂翊凱 呂翊晴 呂翊涵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應舞 共 同 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原 告 林子媛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協興即中山普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郭妙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如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楊敏華 關 係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楊盛全 楊伊倫 相 對 人 朱紹康 馮湘 瞿怡
。 五、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 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