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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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PARKER LYNN SUSANNA (中文名:白秀蓮)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林翰廷律師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俞志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薩布爾.吾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孟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第2項所示之金額, 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25,082元,及自94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 息17.62%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現金卡消費契約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62號 原 告 賴素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茂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係就 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 2年度交簡附
第1 及2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及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代償金申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