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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淑娞 住雲林縣○○市○○里○○路0號 一、按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應按第二 審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233號 112年度婚字第131號 原 告 即 甲○○ 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毛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277號 原 告 沈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被 告 張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帝生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慧芳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琪媛 法官 謝伊停 法官 蔡鎮宇 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孫惠庭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大禾相創意有限公司 (原名:沾一下創意有限公司)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48號 原 告 尊宇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京睿 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程月珠 訴訟代理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張奕楷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章懿心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
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所示金額分別為原 告張子諠、張詣青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
,再於110年 1月27日以創盛公司及瑞輝公司名義分別匯款2,217,357元 、2,235,263元至原告帳戶,該等金額均係由被告及被告 父母先行匯款至創盛公司及瑞輝公司帳戶,而非動用創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