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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57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王竹君 被 告 陳又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68號 原 告 郭秋香 被 告 陳穧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65號 原 告 游珠漪 被 告 潘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1號 原 告 莊淳任 被 告 徐俊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三、沒收: ㈠扣案之白色晶體1小包(驗前毛重0.5030公克,驗前淨重0.30 34公克,取樣0.3034公克,驗餘量0公克),經鑑驗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本案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 手段等關連性,且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健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瑋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系爭電纜線為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並 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嗣遭其以新臺幣3萬2‚000 元變賣,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9頁、易字卷第51頁 ),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扣案之辣椒水1瓶為被告柳坤源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柳坤源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剪刀1把,依
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扣案之主機板5片、10元硬幣54枚,分別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 在賭檯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
所示之刑,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㈣、扣案之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其包裝袋於鑑驗後 ,仍包覆而有微量殘留,客觀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