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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李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曾福山即上豪青果社 一、債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許登佳 張惠敏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蘇裕翔 蘇翌綾 相 對 人 蕭任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
所示。 二、相對人之監護人則當庭表示沒有意見,亦未為任何聲明。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 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 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另按受扶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佳燕
中關於「汪 慧蘭」、理由一、四中關於「汪慧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汪 惠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張金連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張吉鍾 被 告 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勇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馬淑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 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品臻(原名:潘雪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邱惠琦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2日所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郭清華 郭勝利 任維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鍾珍貴 鍾清貴 鍾化虎 鍾明信 鍾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