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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王軍棋即王俊淇 王興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王光珠 特別代理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盧慧君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盧政庸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3人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被告公司俱不爭執 ,惟被告公司目前營運狀況不佳,無能力負擔上述金額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3人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3人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昕倪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22號 債 權 人 林順安 債 務 人 蘇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婕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 再抗告人 許美雲 非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明珍間暫時處分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二審裁定不服而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 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7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翁褕人 代 理 人 賴維安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9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馬薇婷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