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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5號 原 告 楊佩菁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 被 告 劉宗仁 莊賀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SUNWARD MARINE S.A. (巴拿馬商山河航運有限公司) 設BICSA FINAN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黃美琇 被 告 陳榮豊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劉家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田原芳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 告 高方嫺 高方慧 高振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 上 訴 人 黃鴻如 被 上訴 人 薛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楊康宏 阮震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 被 告 國立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黃暉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譚家樹 譚博仁 共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二第7至10頁),揆諸首 開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94號 原 告 何柏慧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陳明莉 特別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陳櫻桃 陳孟丈
第1項所示;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吉馬公司、童月蓉、黃素真則以:不爭執原告請求之金 額,且有誠意還款,請求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84號 原 告 藍楊蓮英 訴訟代理人 陳冠騰 被 告 吳杏如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42號 原 告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所命內容,向本院聲請代位分割原 告繼承自魏寶玉之遺產即系爭房地,以滿足系爭債權獲清償 一節,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事件卷宗,查對屬實 (本院卷第21至74頁、第225至243頁),併有另案一審判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麒諺 被 告 王明倫 王明志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88號 上 訴 人 阮清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惠、陳錫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5,975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